谢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
【案 由】寻衅滋事罪。
【案情简介】
被告人谢某,男,1997年X月X日出生,香港居民,汉族,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土瓜湾XX街X号。
2018年11月29日凌晨4时许,被告人谢某与同案犯蔡某、倪某等人在本市福田区福强路XX酒店会所X楼X房间内喝酒时与同房间的被害人刘某威发生口角纠纷。被告人遂持玻璃杯、果盘等物品砸向被害人刘某威,致使刘某威面部受伤流血。期间,被告人短暂离开房间后又立刻返回,再次使用房间内的玻璃杯等硬物砸向被害人刘某威头部。随后,被告人乘坐会所电梯逃离,民警接报后在本市福田区福强路XX酒店会所停车场将被告人抓获归案。经鉴定,被害人刘某威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是否属于从犯?是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,作出(2019)粵0304刑初821号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
被告人谢伟汶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。 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。)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寻衅滋事罪,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被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,国晖受被告的委托为其发表辩护意见,意见如下:
一、本案因双方争吵而发生,并且被告人谢伟汶酒后丧失理智参与犯罪,主观恶性较小;
二、被害人已经出具《和解协议书》对被告人表示充分谅解,希望不追究各被告人的法律责任;
三、被告人是偶犯、初犯,且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,认罪认罚,态度良好。
最终,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
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8)YHXS0629号档案编写】